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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福建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政策

日期:2026-02-13 11:24 来源:《福建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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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等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于2019年联合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标准、简化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办法》明确了华侨的认定标准: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申请回国定居需满足两个条件,即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的住所;需由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具备华侨身份的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末次入境证件、国外合法居留证件等。不具备华侨身份的申请人需提交末次入境证件、国外合法居留证件等材料。国外合法居留证件需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相关附加证明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以及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等材料。

  《办法》明确华侨回国定居法定办理时限为24个工作日。目前,我省各地办理的基本流程为:县级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县级侨务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重新申请办理。

  如需详细了解《办法》具体规定及办理细节,可向当地侨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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