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期主要介绍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聘雇华侨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华侨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华侨所持有效中国护照的号码进行编制。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华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籍华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的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制。未在华就业但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华人,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雇工的归侨侨眷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的归侨侨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归侨侨眷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未就业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先后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和吉尔吉斯斯坦共13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或社会保险协定。